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现在对再生资源回收(主要回收废纸)没有政策。销售按17%缴纳,给下一家企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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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第40号》公告中的优惠条件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说起废钢行业税务难题,首推“开票难”,这也是众多废钢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相较于财税2015【78号文】,《公告》最主要的变化包括以下三点, (1)文件第一条中提到的,回收公司可以按3%简易征收增值税; (2)文件第一(三)条提出的地方违法违规给予财政返还、奖补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打击税收洼地; (3)文件第三(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取得进项发票而未取得的,不得退税。此外,公告还新增了如大额退税需经复查、要求税务部门在公示前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的规定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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