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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旧机械设备2020年越来越严重的农村耕地抛荒如何破解

    发布时间:2022-12-26

一直以来,土地都是老百姓的生存之本,没有土地,就没有办法种粮食。因此以前在农村,很多老农们一年到头都是干劲十足,收获的粮食,挑出最好的交给国家,然后留够一家人吃的口粮,剩下的余粮卖掉一部分补贴家用。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扶持力度,给农村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是即便如此,在全国耕地并不富余的情况下,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仍然不高,农村耕地抛荒现象越来越严重。

那,农村耕地抛荒的原因有哪些?笔者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首先,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精壮劳动力匮乏。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民纷纷外出打工,导致农村的田地大量撂荒。除了那些交通便利的大地块有人耕种之外,其他大部分田地基本都荒,早已失去了希望的田野该有的模样。

其次,农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农业经济效益低。现如今,虽然国家对农业非常重视,也加大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力度,但是由于农村土地的收益比较低,很多农民对土地种植兴趣普遍不高,不少农民都选择外出务工。

最后,农民种植水平低规模小,粮食价格比较低。大家都知道,现在农村种地还都是属于小农经营,自给自足的状态。尽管国家不断提出稳定粮食价格,利用惠农政策来提高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不过,不断上涨的农资费用,土地种植的成本也不断增加,一年下来农民所剩无几。

那,到底该如何解决抛荒现象?一起来看看委员们的良策。

一、开展耕地抛荒大普查,精准掌握乡村耕地抛荒情况,将抛荒耕地及时发包给劳动力富余的农户,同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包抛荒耕地从事农业开发,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化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建立"风险共担,利益互补"机制,使农民享受产业链带来的红利,从而有效保证农民收入的增加,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三、理顺土地三权关系,加快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为土地集约化耕种管理创造条件,让科学技术在粮食稳产高产上发挥更大作用。同时,完善粮补政策,提高奖补水平,实现精准补助,让真正种粮的农民得到补助,实现“耕者有奖,闲置无补,撂荒有罚”。

目前,“谁来种地、怎么种地”已经成为农业农村最大的问题,也是广大干部群众最迫切希望破解的难题。以上解决抛荒现象的方法实属良策,但要想真正解决耕地抛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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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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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翻机,顾名思义,官方回收回来的二手手机翻新之后重新出售就是官翻机。

官换机,官方换置机,怎么理解,比如说我买了一款苹果11,坏了,我把我的手机寄回厂,官方给我发来一部全新的手机,但是这款手机的保修是接着我坏了的那部,此为官换机

原封机,肯定就是全新未拆封的机器了,但是原封机还分有国行,港版,美版,日版等等,在一般的实体店和网上的旗舰店买到的基本都是国行,只有一些淘宝的小店或者个人卖家会弄一些别的国家的版本或者港版过来卖,因为价格上确实便宜,但是港版近几年价格和国行也相差无几

如果想买,我是不推荐官换机,因为官换机其实并不多,一般卖家说自己是官换都是翻新充新的机器,自己买的也不放心,官翻机可以买,但是官方卖的二手手机其实并不便宜,与其这样还不如买一部全新机器,如果自己对手机有一些了解,其实可以买一些国外的版本,俗称水货,唯一就是没有双卡,也不防水,因为过海关的时候是机器和电池分开过海关的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您有所帮助!

在农村收粮,能有多大利润?

“无奸不商”的这标签是像烙印一样,烙在了做生意人的身上。不管你是做什么大买卖、小生意的,只要你是个商人,在交易过程中,就会被人们从心里抵触,奸商的标签就会贴在你的身上。

农嫂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在咱在农村做着倒腾粮的买卖,用咱老百姓的话说,也就是一个在农村走街串巷收粮食的小贩。在农村收粮食,能有多大利润?看到很多朋友在回答这个问题上,给予的答案是赚钱,但这些农村收粮食的小贩都是在称上做手脚,赚的都是昧良心的钱。在这里,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农嫂想站出来,告诉大家,“路”是人走出来的,农村收粮的小贩虽然做的不是什么大生意,但是,做为一个已经在这个行业走了二十年的农嫂来说,“信誉”才是我赚钱到今天的第一保障。

言归正传,下面我就简单的向大家描述一下,在农村收粮食,能有多大利润?希望能够为大家解惑。

整体来说,现在我们这些基层的粮贩子,直接从农民收到粮食以后,必须得有能销售出去的渠道,销售出去才有能赚到的利润。

第一,夏收小麦销售渠道,晾晒去杂后,直接卖给临储库。

从2006年开始,我国彻底取消了农业税制度,以前每逢农忙时节人们需要交公粮的地方——粮食管所立马成了门可罗雀的地方,但是不久以后粮管所便摇身一变成为了国家临储仓库,专门用来收购农民手里的粮食。在国家下达粮食收储保护价格标准的时候,各地方的临储仓库会过家下达的小麦保护价格来收购北方小麦,去年过家下达的小麦收购保护价格是每斤1.15元的价格。

但是,我们农民收获来的原粮一般很难达到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也很难卖上高价。 这时候我们这些粮贩子,就会以每斤1.05的价格从农民的手里购买到水分较大,等级不高的原粮。然后经过简单的处理,达到国家临储收购三等标准以后,再以1.15元的价格卖到临储仓库中,这样以来,每斤的小麦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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