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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物资回收回收电力物资需要什么手续和资质

    发布时间:2022-12-26

废品回收不仅可以减少生产成本,还能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有利于资源的再利用,缓解资源短缺问题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减少生产过程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严格规范废旧物资处理行为,依据集团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xxx废旧物资处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成立xxx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组 长:副组长: 成 员:供应科、机电科、生产科、综检车间、财务科、武保科、行政办企管等相关人员。二、各部门职责1、供应科负责全矿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种废旧物资要单独建帐、立卡、单独存放,收支手续要完备、齐全,帐目要清楚,其它科室、车间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对外出售。

2、机电科、生产科、综检车间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

3、行政办企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整个废旧物资的处理进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要求。

4、财务科负责办理出售废旧物资的货款收缴手续。

5、武保科负责核对出矿废旧物资与出门证是否相符。三、处理范围1、按照规定程序报废的材料、配件及设备。

2、回收后不能复用的材料、配件。

3、其它原因形式的帐外报废物资。

四、审批程序处理价值不超过三千元,由供应科召集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确认无使用价值的物资,填写《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后处理;处理价值在三千元以上,填写《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六、其它规定1、本矿职工由于特殊原因购买板皮,由职工本人提出购买申请,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核实签字,经矿长或总会计师审批后,到供应科坑木场办理购买手续。

2、本矿职工家庭烧煤户购买劈材,由职工本人提出购买申请,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核实签字,经供应科科长审批后,到供应科坑木场办理购买手续。

3、购买锯末子的人员,到供应科坑木场直接办理购买手续,坑木场负责人根据本矿实际需用情况,在保证矿使用有余量的情况下进行出售。

4、坑木场以外地点装板皮、劈材,一律不予办理续。

5、以件数为计量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要全部点数,以重量为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一律检斤。

6、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在每周三进行,由供应科牵头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去进行鉴定,并在《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上签字。

7、板皮、劈材仅每周三出售,武保科要派一人到现场进行监督。

8、废旧物资的出售价格参照集团公司物资经销中心下发的《关于废旧物资出售价格的通知》执行;板皮出售价格为每公斤0.2元,劈材出售价格为每公斤0.10元,锯末子出售价格为每袋0.6元(袋子的规格为950*550).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xxx,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想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前面几句。

是个伟大的发明,如果确实是真的话。但是本人知识有限,只懂得能量守恒定律,给汽车做功的电全部回收,那么汽车的动能由什么产生呢?确实不懂,也想不通。

我的一些看法。

但是本人呢也喜欢搞研发,而且在国家知识网站上也公布了很多专利,而且有绝大部分变成产品进入了市场,所以对于发明转化问题我个人有一些看法,权当参考。

首先,发明的原动力应该是市场驱动的。也就是说,发明是为了解决问题的,要解决什么问题由谁来定呢?营销部门来分析,技术人员来评估,决策者下决心。只有这样的过程,才会有足够的资源和力量完成整个研发过程,而不是一些异想天开。我国确实有很多真材实料的科研成果躺在实验室无法转化,很让人痛心,问题就出在这个地方——经济社会最容易产生效益的发明是定制化发明。

接着要去分析研发投入,构想是天马行空的事情。所以研发过程也得设计,关键构件(配方等)的数据测试先走一步,尽量用最少的投入证明其可行性,再走向整体研发。早一阵子看了新闻说加水就能走的“氢燃料汽车”,就大概犯了这方面的毛病。核心构件(测试)未能结合成本与资源等情况做出有经济性与可行性分析,就已经装上汽车搞宣传了。所以看到这些也是很痛心的,这该浪费多少银子啊。

最有效的途径,您可以参考一下。

综上所述,我个人建议如果确实有创新的成分的话,可以先自行搞一搞关键部件的数据测试,取得可信的结果。(或许您的回收系统不可能全部回收,也说不定可能真比人家的更厉害。)然后向各大电动汽车生产商发函,提供您取得的数据,如果真的比他们的先进,总是会有企业看中的(会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那个时候继续研发的费用,您个人的待遇,都不是个事了。

每个人都应树立“城市采矿”的概念,将生活中的消费类电子产品环保地回收利用,以加快我国铜资源的回收利用

铜是宝贵的地球资源。根据美国国家矿产局的估计,地球上陆地的铜资源量为16亿吨,海底资源储量为8亿吨,总计24亿吨。2005年,已探明的铜储量约9.4亿吨,其中可供开采的仅为4.7亿吨。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房地产、家电、消费电子信息和汽车业的铜消费量不断上升。国际炒家介入,把已经很高的国际铜价接连推向新高。不仅家电行业威胁说要采用铜包铝技术代替纯铜零部件,铜装饰行业也有说法称:“国家有关部门要控制铜装饰品的铜消耗量。”

资源稀缺,价格上涨,之后人们开始寻找更经济的替代品。然而,铜由于本身所具有的可持续性的优异特性,却能改变这一经济学规律。可回收性弥补铜资源先天不足

国际铜业协会()高级市场总监李荆说:“铜和煤、石油不一样,它具有百分百的可回收性。目前,我国进口铜用于建筑、电线电缆,以及城市雕塑等铜装饰物上,其实就是一种铜资源的储备。”国际铜业协会()一直致力于推动的铜可持续发展。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铜消费国,每年的铜消耗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21%左右。但我国并非铜矿产的资源大国,铜的储量占全球的5%,且不是铜精矿产量大国。全球铜矿资源探明资源量主要集中在南美洲、北美洲。

显然,仅靠自身的力量,无论如何也无法用5%的资源维持21%的消费,铜产量无法满足铜消费需求是不争的事实。

如果依靠大量进口铜精矿来满足冶炼产能的需求,我国的铜工业就会受制于人,缓解这一矛盾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积极利用废铜资源实现铜的可持续发展。废铜的回收利用对于铜产品市场将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李荆介绍说,从史前时代起,铜就成为人类社会最受重视和回收最多的材料之一。据相关资料,应用中的铜产品,例如铜屋顶、电线和管道等使用寿命可达数十年甚至更长。世界各地有许多铜再生设备,用来回收利用上述及其它的铜产品,铜的再生率极高,无论经过多少次回收、精炼之后,铜总能保持它固有的属性,质量不会受到丝毫损害。再生铜质量上与新生铜无异。铜固有的高价值和可回收性,使其成为顶级可回收材料,是回收利用率最高的金属之一。我国废杂铜产业初具规模。

我国铜矿资源紧缺、铜矿产量与铜冶炼产量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促使废铜利用量的增加。按照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再生资源产业必将得到国家更有力的支持和更健康有序的发展。

随着我国铜蓄积量不断增加,废铜产生量也会增加。按铜的使用周期30年来测算,从1974年到2004年我国累计铜的消费量为3149万吨,按回收率85%计算,废铜的蓄积量为2676万吨,这些资源已经陆续进入到了废铜市场。预计到2010年国内可回收利用的废铜约76万吨、2020年为107万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废铜产生量的增长幅度将会越来越大。

我国劳动力资源、处理成本等优势,将吸引更多的国外废铜资源。目前,国内拆解废料主要是用人工,除了处理成本低廉外,也是拆解最完全、分类最细、利用最充分的办法,国内企业能够处理国外机械化难以处理的废料。因此,在废金属的全球贸易中,我国还是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有条件进口更多的废铜资源为我所用。另外,大型铜冶炼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人才的优势,涉足再生铜领域,对于提高废铜再生利用水平,增加产业集中度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业内人士说:“我国废铜回收利用产业有着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到2010年,我国再生铜产量占铜总产量的比重将达到40%。” 我国废铜产业发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形成以废铜直接利用为主、精炼电铜为辅的产业结构;从回收、进口拆解到加工利用,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属于铜的矿产资源紧缺区域。同时,三个区域已成为我国再生铜和铜加工产量最大的地区,已成为废杂金属的集散地。全国80%的铜加工企业分布在这三个区,每年可回收利用全国75%的废杂铜。

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是进口废料进行拆解、分类、销售废铜原料;长江三角洲地区以浙江为代表,利用废铜生产铜材及黄铜制品;环渤海地区主要以天津为主,有超过200家企业利用废铜生产电线电缆。再生铜市场需要规范

我国利用废铜企业结构呈金字塔型,即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型企业为基础。年利用废铜在5000吨以下的小型再生铜厂,是我国再生铜产业的主流,企业数量约为2000家。利用量在10万吨以上的只有江西铜业公司和宁波金田铜业(集团)有限公司2家企业。

对此,国际铜业协会()权威人士说:“企业规模小、工艺技术水平低下,废铜利用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不稳定,环保问题仍然严重,废铜贸易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不很规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国际铜业协会建议,应加大和社会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铜回收质量,打击黑铜。

应加快铜回收企业从分散型向集中型的过渡。在国内的废金属集散地,选择适当地区,设立废铜分选、收集场地,使之逐步成为废铜的供应基地。在国外采购废铜要选择有货场、有信誉的大型货商,采取严格的期货保值措施,控制风险。

要提高铜回收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铜的回收利用率。企业充分发挥人才、技术、资金的优势,研究开发废铜利用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废铜利用水平,增加产品附加值。

在废铜利用方面,要规模化经营,以先进的技术和高利用率取胜。由于废铜资源竞争激烈,品质高的杂铜价格也相当高,加上重熔和电解的成本,废铜精炼的利润空间很小。建议直接利用废铜生产铜合金、铜材或铜制品,因为直接利用废铜具有工艺简化、设备简单、回收率高、能耗少、成本低、污染轻等优点。

“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应鼓励合理广泛地使用铜,从而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为绿色环保作贡献。因为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从铜工业的发展来讲,这也是在为将来储存更多的铜资源。”国际铜业协会()呼吁,“地球上铜的资源是有限的,铜的回收利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当前每个人都应树立‘城市采矿’的概念,将生活中的消费类电子产品环保地回收利用,以加快我国铜资源的回收利用

废旧电线电缆回收业务在我国开展的如火如荼,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这项业务当中。而废旧电线电缆属于废品回收行业,需要办理一些相关的手续,再到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之后才可经营开业。那么废旧电线电缆回收需要什么手续呢?

废旧电线电缆回收所需手续及流程如下:

废旧电线电缆回收是生产经营项目,属于废品回收行业,需要在当地的再生资源办公室办理再生经营许可证后,再去公安局办理特种行业的许可证,之后需要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最后去当地的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名等。此外,由于电缆属于金属铜材质的废旧物资,所以还需要在办理电力器材收购许可证。

废旧电线电缆回收设备不同型号的废旧电线电缆回收设备和原料、产物

以上就是废旧电线电缆回收所需要的手续。在办理手续之前,您需要为废旧电线电缆回收业务进行一系列准备,如筹备资金、确定工厂位置、购买原料、选择机器、确定产物销路等,在准备工作中,需要特地注意机器的选择。机器是开展废旧电线电缆回收业务的重要影响因素。要想从废旧电线电缆回收业务中获得可观的收益,分离出的铜金属的质量和纯度至关重要,因此需要选择一台不会破坏金属质量且分离率较高的设备。此外,为了顺应环境保护的要求,该机器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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