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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2-12-25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确立回收模式

按照“规范站点、物流配送、专业分拣、厂商直挂”的原则,封闭式小区设置“绿猫”回收亭,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分类回收设施,老旧小区和平房设置储物箱等不同的回收模式。

(二)规范设置站点

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连锁经营,发展直营或加盟回收站点。站点设置和运营遵循“七统一、一规范”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回收标识、统一员工着装、统一价格管理、统一计量衡器、统一物流车辆、统一人员培训、规范经营。回收主体企业设置的储物间、储物箱或回收亭,原则上占地不超过10平方米,回收工作采取定点、定人、定时和日收日清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分类投放设施,由回收企业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用专业物流车辆运输至分拣中心。

(三)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支持具有资源优势和经营实力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跨区域合作、兼并、重组和建立产业联盟等,整合回收资源,完善回收网络,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回收主体企业整合收编社会回收站点和人员,实行员工制管理,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回收人员权益;以实体回收站点为依托,以绿猫网(北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平台)为补充,为居民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在线预约和上门收购服务。

(四)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

规范垃圾分类标准,增强对垃圾分类回收的引导力度,加强垃圾分类及减量化管理。重视做好分类单位、小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密闭式清洁站等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改造,逐年配备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场所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工作。在居住小区试行新型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垃圾袋发放推广工作。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小区和社会单位全部实行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努力达到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目标。

(五)实施专业化物流运输

支持回收主体企业组建专业化再生资源运输绿色车队。统一使用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专用回收车辆,统一使用车辆标识,统一经区商务委备案;从业人员需经岗位培训,规范作业;专用车辆执行再生资源回收任务时,相关单位应当提供通行便利,并免收停车费。

(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继续推进厂商直挂,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与北京市指定的再利用企业对接机制,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约化水平;在扩大废纸等常规品种回收的基础上,回收主体企业应拓宽废旧纺织品和木制品的再利用渠道,增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品种。

(七)加强回收市场监管

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再生资源行为。清理整顿非法回收站点、加工点和集散中心;坚决打击非法拆解废弃电子产品、从事塑料制品粉碎加工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严禁各单位向无照及非法摊、站点出售再生资源;严禁各单位和个人对正规回收站点及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设置障碍、索要费用。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指的就是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了原有全部价值或部分价值,在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再次拥有适用价值的废弃物。

再生资源其实包含的范围还是挺广泛的,包括一些废旧金属,报废的电子产品还有各种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废品等都是再生资源。

没有这样的规定的,如果你有特种经营许可证,工商不给办,你可以向当地优化办投诉他们不作为.你要明白规范特种行业的准入并不是工商部门的职责,你只要特种经营许可证,他们有义务给你办照.

理论上可以全国通用,但是具体想异地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再生资源废品回收公司可以异地回收合作。

列入工业信息化部再生资源名单是可以异地回收,但必须设立分公司,符合当地再生资源回收法律规范。

做好环保测评,及公安局备案。合理交纳应交的税款。

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水源。做一个合法守法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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