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行政事项名称: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这个都是假的,只能回收电池了
表哥从事废电缆回收生意已经好几年,每年利润至少在30万元以上。这生意背后的门道,很多人不知道罢了。
冶金专业的表哥,毕业后和几个同学共同开了家废旧电缆回收站,专门四处收购废电缆。他回收之后,要么加工分离里面的重金属,要么就直接卖给有需要的企业。
我听说过有人专门回收废电缆,但对这一行的利润并不是很清楚。只知道很累,因为废电缆有的很脏,而且沉,回收起来相当麻烦。
如果回收后需要冶炼分离其中的金属,那就得建个厂房,还可能需要办理证件。这样一来,成本更高,如果没有合适的渠道尽快销售出去,那资金周转可能就会出问题。
表哥告诉我,他做废电缆回收生意的利润,一年竟然有30万之多,让我很是惊讶。现在我理解了这生意背后的门道,给大家来讲一讲。
废电缆哪里来?既然是电缆,那就离不开用电。一般电力公司的电缆有很多,但是他们自己有专门的回收流程,不会卖给外面陌生人的。
那哪里还有废电缆?很简单,小到我们身边的线、手机充电线等,都是电缆。但这量太小,回收电缆都是大量回收,以吨为单位计算的。
一般电缆用得多的都是工厂,尤其是电缆厂、钢铁厂和一些化工企业。这些厂里的设备很多,都需要用到大量电缆。加上设备工作频繁,用一定时间后,就得更换新电缆,于是就产生了一批废电缆。
表哥做生意前期,就和当地的几个工厂建立了合作关系,专门回收他们厂里的废旧电缆。同时,在外地,表哥也谈了有一些工厂,当然,还有专门回收加工废电缆的工厂。
表哥生意简单来说,就是从一些厂里以低价收购来废旧电缆,再加价卖给有需要的公司,或是卖给更大的废电缆回收站。像是废电缆里面的铜最值钱,铜也分紫铜和黄铜,紫铜更贵。
分离出废电缆中的金属,可变卖。回收这些废电缆有什么用?答案前面也提到过一点,就是剥离电缆,获取其中的铜,还有其它一些金属。
这些金属中,就属铜最值钱。目前我了解到的最新收购价,黄铜是19-22块钱一斤,而紫铜是29-32块钱一斤。当然,不同地区的价格是不一样的。
回收来废电缆、电线,有多种方法可以分离出来铜和外面的绝缘层。来介绍最常见的一种,也是作用最大的一种,叫作滚筒式剥离法。
废电线、电缆首先要剪切成一定长度的线段,然后人工送入特制的转鼓切碎机。在转鼓切碎机内,电线和电缆被破碎脱皮,碎屑从转鼓刀片底部直径5毫米的筛孔漏出。从筛孔漏出的碎屑用皮带送到料仓,再颠末振荡给料机将碎屑送到摇床上进行选别,结尾得到铜屑、混合物和塑料纤维。铜屑可直接作为炼铜的质料,也可用作出产硫酸铜的质料,混合物返回反转鼓切碎机处置,塑料纤维可作为产物出售。
这种剥离方法之下,一吨废电缆就能得到一公斤的铜屑和一公斤的塑料。其优点是归纳使用水平高,而且不污染大气环境,因为不用像之前的方法那样,把电缆融化了才能冶炼出铜,那样会带来大气污染。
分离出废电缆中的金属铜,就可以变卖成钱。这就是废电缆回收生意的收入来源之一。
变废为宝,节约资源。2018年,我国铜材进口量大约为60万吨。因为目前铜的市场情况是需求量大,而产出少。这就不得不依赖于进口。
如果把用过的废电缆,分离出其中的铜,再加工利用,这样不就是变废为宝,节省资源了吗?也不用说过分依赖进口,最后不会受制于人。
另一方面,如果废电缆扔到自然环境下,其含有重金属,需要很多年可能才能被分解,而且还会污染环境。万一污染了水源,岂不是会影响很多人的身体健康?
所以说,回收废电缆加工再利用,不仅是节约了资源,还能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企业回收自用或是变卖废电缆,能降低成本。一些企业自身有废电缆的回收再利用流程,其目的就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生产成本。因为对于金属铜来说,目前市场情况是需求量大,但供给量小。
这样铜的价格就会不断上涨。企业对铜的需求量大,不可能一直花高价去买。于是一些企业就建立了废电缆回收再利用生意。
这样,企业把自身的废电缆和一些收来的废电缆,分离出其中的金属铜,然后再加工,就可以再利用了。
在这个过程中,回收铜花费的成本,要比直接去采购铜的成本要低很多。这样一来,企业自身的生产成本就会降低,还能创造出一些就业岗位。
当然,有的企业会把用过的电缆直接出售,挣一笔钱,也算是自己给自己创收了,就是在变相降低成本。
做废电缆回收生意,需要注意什么?1,资金要充足。
废电缆一般是以吨为单位回收,一斤黄铜按照20元回收价来计算,回收一吨就需要4万元。那么前期在回收的过程中,就需要一定资金周转。而且回收来也不是很快就能卖出去的。
2,铜价格变动会影响废电缆价格,而且不同地区价格有差异。
国际铜价会不断变化,就会影响废电缆回收的价格,甚至会一天一个价。在能源紧缺时,废电缆回收价就会上涨。另外,不同地区的市场,废电缆价格是有差异的,一定要看仔细。
3,有渠道合作。
做废电缆回收生意,并不是很容易,需要有自己的渠道,用来收购和售卖。而这些渠道,都是需要一定时间积累的,刚入行容易踩坑。
写在最后。回收废电缆这件事,刨除有利益可以挣钱外,也是一件值得去做的事情。因为它不仅能够实现资源的回收再利用,还能够保护环境。
做这行生意,真是既能挣钱,又能有益于环境和大众。不过,无论什么生意,不是很容易就能做成的,需要一定经验。大家不要看我说的有利润,就盲目去做,一定要擦亮眼睛,有实力后再做决定!毕竟投资有风险!
回收废电缆,变废为宝,意义重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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