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垃圾属于是危废,按照规定,需要有危废许可证,然后医疗垃圾处理还要通过环评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现阶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该技术适用于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所有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中关于医疗废物焚烧有如下规定:
医疗废物焚烧(热解焚烧)炉的处理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建一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
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建两座,特大型城市可建三座。
(2)对每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其正常运行的焚烧(热解焚烧)炉数量不应超过三台。
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工作,每天处理量近50吨。这些医疗废物和涉及的垃圾运达后,不做任何停留,直接通过热解气化炉的投料系统,投入热解气化炉内。进入焚烧炉后,医疗废物经过1000多摄氏度的高温,焚烧16小时左右,最终达到无害化处理。
非医疗垃圾指的是使用后的属于非医疗废物的输液瓶(袋)。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从事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处置的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回收处置机构必须具备安全、环保的处理设备,完善的回收网络和队伍,严密的成品去向控制体系。
输液瓶(袋)的收集
1. 严格执行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
2.必须保证收集容器包装的完好和密封性,严禁使用破损的包装容器;严禁包装容器超量盛装;
3.严禁将输液瓶(袋)与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混放。
输液瓶(袋)的运送
1、 专人负责收集、运送输液瓶(袋);
2、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立即消毒,保持清洁;
七、 输液瓶(袋)的暂时贮存
1、 严禁在贮存设施以外堆放输液瓶(袋);
2、 贮存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消毒;
3、 贮存设施要设专人管理
4、 贮存设施的管理人员对各科室集中的收集容器要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登记并做好有关的交接记录。
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了非医疗垃圾的种类,要想了解医疗垃圾会产生哪些危害?就应该多关注固体废弃物安全小知识。
回收一次性输液瓶是有固定的部门统一回收管理。需要有卫生局的许可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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