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回收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这些垃圾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
2、其它(干垃圾)
其他垃圾(上海称干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及果壳、尘土、食品袋(盒)。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3、厨余(湿垃圾)
厨余垃圾(上海称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6~0.7吨有机肥料。
4、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部分家电、过期药品、过期化妆品等。这些垃圾一般使用单独回收或填埋处理。
1、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
2、由2个股东出资;
3、有经营场所;
4、公司章程及组织管理机构;
5、有合法的名称。首先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再次办理设立登记。
拓展资料:
注册公司的流程如下:
1、确定公司名称,到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制定公司章程、缴纳出资;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注册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5、到银行开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所有物品的确都可以回收再利用,但是这其中存在投入比,有一些物品回收再利用所需要的投入比重新生产还要多,也就没有回收再利用。
资源还可以分为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这个大家肯定都学过。
那可以回收利用的肯定是可再生资源,因为不可再生资源就和时间一样,用了就没了。
一切资源都将可回收利用,这句话是没有毛病的。
但是实际的问题是,回收和利用的效率和成本投入是否能够值得的问题。
1、现在回收利用的肯定就是利润和价值大于成本。
实际举例:收废品的站点,收纸片,纸箱,塑料瓶子,铁,铝制品,铜制品,不收垃圾废渣。
不是其他物品没用,是回收后再造成本高,实际的付出不足以有利润,不如重新生产。仅此而已。
废旧变压器回收绝对是个好生意,因为变压器回收再利用的程度非常高,里面的铁芯,绕组,变压器油都是可以重复再利用的,外壳也可以做为钢铁处理。基本上全身都是宝,一般不懂的外面私人或者小企业,把这个东西当废品处理,利润是相当高的。
但是有个问题,既然长期回收那就要有稳定的回收渠道才能做得长久,电力变压器的使用寿命还是很长的十年二十年的使用寿命是没问题的,所以想要大量回收废旧变压器还是要跟供电公司打交道比较好。但是现实国家电网的对废旧处理管理的也很严格,回收他们的物资也是要投标的!如果没有关系很难拿到他们的业务。
如果在当地有电力部门的关系或者跟电力三产公司能搭上关系,做电力物资的废旧回收还是很好的,他们仓库里的废旧东西那是多的很,利润也相当可观。如果没有类似的关系,想做大很难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在铁路、 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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