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工作人员在医疗垃圾处理工作中必须做好标准防护。
二、根据医疗垃圾类型和危险程度,采取有效的分级防护措施。
三、从事医疗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暂存和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进行安全防护知识的试验考核。
四.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五、工作中被医疗垃圾刺伤、擦伤等伤害,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采取相应处置,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进行登记备案,处置后分析总结经验,减少事故发生。
六.医疗垃圾运输专业人员防护:
1、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戴防护口罩—戴乳胶手套—穿防水胶鞋;
2、下班后,脱手套——洗手——摘口罩——摘帽子——脱胶鞋——脱工作服——洗脸或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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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葛医疗
GE医疗起源于1892年美国,GE集团医疗健康业务部门、全球领先的医疗影像、监护、数字医疗技术提供商通过提供智能设备、数据分析、软件应用和服务,实现了从疾病诊断、治疗到监护的全方位精准医疗生态系统。 GE医疗于1979年在开展业务,在建立了4个大型全球生产基地,开发了世界领先的医疗产品和技术。
2、西门子医疗
西门子医疗成立于1896年,是西门子集团的核心部门,世界领先的医疗科技企业,通过为医学影像、医学诊断、医疗信息技术、听力设备等领域的领导者,全面实现数字医疗,帮助医疗服务提供商在各自领域推进精准医疗。 西门子医疗在全球范围内拥有1.8万项专利,在全球70多个国家提供产品和服务。
3 .飞利浦飞利浦飞利浦医疗
飞利浦是全球领先的健康科技公司,在心脏监护、紧急护理和家庭医疗保健等领域享有盛誉,其主营业务包括诊断和治疗业务、互联保护和医疗信息化业务以及健康生活业务三大模块,致力于开发和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解决方案,为用户提供有价值的保健服务
4、连影
联影是一家专业从事医疗影像设备及其相关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自主研发、生产分子影像、磁共振、计算机断层扫描仪、X线产品等全线高端医学影像诊断设备和精确放疗设备。 融合前沿技术,实现高质量医疗资源云共享、海量诊疗级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提供医疗信息化、智能化解决方案。
5、东软医疗Neusoft
东软医疗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基于影像设备的临床诊断和治疗全面解决方案提供商,拥有数字化医学诊疗设备、MDaaS平台、设备服务和培训、体外诊断设备和试剂业务线。 东软医疗依靠自主研发,不断引领国产医疗设备走向卓越和高端。 截至目前,公司产品历史装机量达40000多台,已累计销往世界110多个国家和地区。
6、佳能医疗
佳能医疗创立于1930年,在日本佳能集团旗下,2016年收购东芝医疗,是世界知名医疗器械制造商、医学影像领域的佼佼者。 1975年进入,开展了涵盖CT影像、磁共振影像、XR、超声、生化检查、眼科影像设备等医疗器械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在国内CT影像、磁共振影像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7、富士富士
富士胶卷株式会社成立于1934年,是世界范围的综合影像、信息、文件处理类产品和服务的制造和供应商。 2001年在上海成立独资公司富士胶卷()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数码相机、影像、医疗、印刷、高性能材料、光学零部件等。
8、麦莉Mindray
迈瑞医疗起源于1991年深圳,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制造上市公司、全球领先的医疗器械和解决方案供应商、临床医疗设备的企业,主营业务涵盖生命信息与支持、体外诊断、医学影像三大领域,其呼吸机产品在国内外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迈瑞医疗在30多个省市自治区设有分公司,其研发、营销和服务网络遍布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
9、万东WDM
万东医疗始于1955年,199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0055 ),国内领先的医学影像设备服务商,专业从事影像医疗设备的开发、制造、生产及影像诊断服务,解决方案为MR、CT、DR、RF、RF、service
10 .洲际公路
康达洲际创立于2015年,是电气康达品牌,隶属于上海电气集团,专注于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设备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涵盖“医学影像”、“口腔医疗设备”、“肿瘤诊断与治疗设备”和“医疗机器人”等领域包括彩色多普勒、乳腺机等目前在全国共有28个分公司,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网格化营销服务体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储存、运输食品,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料器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识或者储存变质、逾期或者回收的食品,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定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五)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装销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储备(以下简称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及时高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第二条医药储备是政府的职能。 在中央统一政策、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建立中央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医药储备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医药储备实行品种管理、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发放,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协调全国医药储备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批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指定职能部门的中央医药储备申请2、根据国家需要,负责地方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协调;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医药储备相关政策; 4、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国家医药储备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央医药储备的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1、配合等部门确定中央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并及时调整;2、负责编制中央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3、选择承担中央医药储备的企业,负责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各项管理工作; 4、负责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安排和管理,配合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财务审计工作; 5、负责中央医药储备申请审核; 6、对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先进经验; 7、负责指导地方医药储备。 第七条承担医药储备是国家赋予关联企业的光荣社会责任。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主要职责是: 1、落实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按照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调出通知书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出任务,确保调出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3、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基础管理; 5、负责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轮换,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安保; 6、按时如实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告; 7、负责培训从事医药储备的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审查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的管理部门和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落实储备职能部门,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条件第九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和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达到GSP标准或者达到基本标准的企业。 第十二条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中央医药储备主要负责重大灾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和战略储备所需的特殊药品、特殊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 地方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区域性或一般性灾情、及突发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
第十四条医药储备实行严格计划管理。 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和地方医药储备计划,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每年2月底前,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灾情、预报及实际需要,会同等部门制定年度中央医药储备计划,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下达有关企业执行,抄送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 地方医药储备年度计划,参照中央医药储备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4月底前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与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签订《医药储备责任书》。 第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并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八条承担中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备计划。 计划的变更或者调整,应当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国家医药管理局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九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用药品、医疗器械后,应当按照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和数量。 第二十条地方医药储备计划的调整,应当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医药生产企业应当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购要求,部分供应短缺品种,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帮助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协调解决。 第五章储存管理第二十二条医药储备实行品种管理、总量平衡动态储备。 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具体药品、医疗器械有效期及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二十三条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出入库管理,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出入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四条储备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切实履行专人职责,建立月检验、季度检验制度,检验记录参考GSP实施指南。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不断提高医药储备管理水平,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六章呼叫管理第二十六条医药储备运用原则为:一、发生一般灾害、和突发事故,或者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灾情、和突发事故,急需动用医药储备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储备负责供应2、较大灾情、及突发事故或灾情、及突发事故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动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原则,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申请其医药3、发生重大灾害、及重大突发事故,首先使用地方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的,可以申请使用中央医药储备; 4、尚未建立地方医药储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中央医药储备。 第二地方需要使用中央医药储备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 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的审批意见批准的批准书下达后,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批准书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发出调用通知书,组织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按照有偿调用原则,经国家经贸委审核,国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和调用地方医药储备。
第二十九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出通知书后,应当负责及时向指定地区和单位发放药品、医疗器械,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为紧急呼叫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积极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发生中毒、爆炸、突发性等紧急情况,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可以接到国家医药管理局的或者传真,按照要求先行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 一周内由申请调出的省级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在十日内被调用的,供需双方应当重新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申请使用中央医药储备的省级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向呼叫企业支付款项。 第三十三条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设立24小时传真,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应当向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医药管理局报告。 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储备所需资金分别由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执行。 第三十五条医药储备资金是政府专项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储备资金安全保值。 第三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储备实行有偿。 转出方应及时收回款项,转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 第三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资金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储备计划下达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各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调整或者追回医药储备资金: 1、调整储备计划或调整企业储备任务; 2、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 3、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监督和检查第四十条国家经贸委会同监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国家医药储备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审计、经贸委(经委)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亏损严重,企业合并或拒绝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的,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追回储备资金。 第四十四条承储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和突发事故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造成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款项除了全额征收国家财政外,还将取消今后年度享受折扣的资格。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经委)、中央各部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
第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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