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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01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法,2007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法?2、北京再生资源回收政策?3、什么属于再生资源?4、废物回收利用管理规定?5、上海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如何申请复工复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经、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同意,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17日通过商务部第五次部长会议审议,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同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北京再生资源回收政策?

设置回收模式

按照规范网站、物流配送、专业分类、企业直通“原则,封闭式小区将设置“绿猫”回收亭、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分类回收设施、旧小区和平房安装储藏柜等多种回收模式。

(b)规格设定网站

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连锁经营,发展直营或加入回收网站。网站设置和运营遵循“七统一、一规范”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回收标识、统一员工服装、统一价格管理、统一计量器、统一物流车辆、统一人才培训、规范经营。回收主体企业设置的储物室、储物柜、回收展台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米,回收工作采取固定、正人、准时、日住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分类投入设施,回收企业准时、指定现场提货,用专业物流车辆运输到分类中心。

(c)提高运营和管理水平

支持具有资源优势和经营能力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区域间合作、合并、重组、成立产业联盟等整合回收资源,完善回收网络,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回收主体企业整合社会回收网站和人员,实行员工制管理,参与社会保险,保障回收人员的权益。以物理回收网站为基础,完善绿网(北京再生资源回收平台),为居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网上预约和现场收购服务。

(d)促进垃圾回收利用

规范垃圾分类标准,加强对垃圾分类回收的引导力度,加强垃圾分类和减少管理。重视分类单位、小区食物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封闭式清扫站等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每年配备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场所垃圾“零处置”管理试点工作。在居民区试行新型垃圾分类收集集装箱和垃圾袋分发推广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小区和社会单位都实行生活垃圾和食物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努力实现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少目标。

(e)实施专业后勤和运输

支持回收主体企业,组成专业化的再生资源运输绿色车队。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专用回收车辆的综合使用、车辆标识的综合使用、综合警区商务委记录从业人员应经过职业培训,规范作业。专用车辆执行回收再生资源任务时,有关单位应提供通行便利,免除停车费。

(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继续推进生产企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和北京市政府指定的再利用企业对接机制,提高再生资源回收集约化水平。在扩大废纸等常规品种回收利用的基础上,回收主体企业应拓宽废旧纤维和木制品的回收渠道,增加再生资源回收品种。

(7)加强回收市长/市场监督。

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再生资源行为。清理整顿非法回收场地、加工点和分散中心;坚决打击非法拆解废旧电子产品、粉碎加工塑料产品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严禁各部门向无照及非法摊位、网站出售再生资源。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对正规回收网站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设置障碍和收取费用。

什么属于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属于报废回收,具体规定如下: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可以全部或部分丧失原有使用价值,进行回收、加工,重新获得使用价值。

再生资源包括废金属、废弃电子产品、废弃机械设备和零部件、废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绝经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制品、动物杂骨、毛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所有行业和城乡居民积累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回收再生资源,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管理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许可机关申报。

申报事项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高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高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报。

文件事项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以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销售生产性高金属。收购合同中,应约定回收的生产力高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限、付款方法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如实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销售人员应检查销售机构出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销售单位名称、经营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卖方作为个人,必须如实登记卖方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通报查获的赃物或涉嫌赃物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涉嫌赃物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开设扣押目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被发现不是赃物,要依法及时归还。经调查,属于赃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进行现场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场所回收等。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网络等与居民、企业互动信息,实现民变、快速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产业发展计划。

发展改革部负责研究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回收再生资源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预防管理,依法惩处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纳入城市规划,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回收再生资源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产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业发展计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卖场包括社区回收、中转、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种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1)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和监督行业自律的实施;

(3)法律法规批准或主管部门委托,发布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4)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研究,制定产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协会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

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拒不改正的,可以看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拒不改正的,可以看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蜀明浩123》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有赃物或者赃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警告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不教的人将处以1000韩元以上5000韩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舞弊、受贿、侵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铁,是指在建筑、铁路、通信、电力、水资源、油田、市政设施等生产领域丧失全部或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产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希望能帮助你。

废品回收管理条例?

废品回收经营者,要获得营业执照,需批准市长/市场主体注册,然后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将相关信息分享给相关部门。

回收生产性高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高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也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有关部门申报。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如何申请复工复产?

如下

过程大致分为五个阶段:准备、申请、检查、复工通知、复产。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充分准备生产经营所涉及的生活和人员,编制本企业的预防方案,填写复工复产申请书,并向所在校园/街道镇提交申请。各园区/街道镇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场所分区分类管理情况、企业员工管理情况、后勤管理和防疫物资储备情况、应急处置计划情况等进行了评估,并对情况进行了核实和直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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