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催化危废证需要去当地的环保部门才可以。
废弃的三元催化器械属于危险品,存在有毒有害,损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风险。应该送有资质的汽车拆除企业等正规的企业拆除收集,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利用,机动车所有人不允许将报废汽车的三元崔化装置拆下自己处理。亲,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手续如下: 1、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3、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矿山收购,本人今年刚好谈过一矿,按正规来说,起码营业执照,但我们这一行,有投标的时侯。
价高者得,普通都投票,有私矿,人家说多少钱,你看得过买得过,自已目测。
普遍买厂都要营业执照,起码先决条件@然后有关系,有些你价高也不一定买得到,毕竞这行不好做,很多内行人都懂@有钱大家一起挣@
国务院令
第 715 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2019 年 4 月 22 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
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
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
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
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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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
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
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
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
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
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
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
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
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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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
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
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
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
上申请、网上受理等,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
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
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
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
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
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
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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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
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
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
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
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疑似
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
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
件。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
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
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
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
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
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
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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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
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
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
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
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
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
境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
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
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
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
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内容和程
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
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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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
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
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方便公
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
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
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
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
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
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
部门。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
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
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
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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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
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该机动
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
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
外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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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
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
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
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
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
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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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 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
制定管理规定。
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01
1、油桶必须由有专业回收资质的公司回收,保留资质相关证明,做好回收记录,适当可拍照记录;
2、废油同样道理,这里面包含油桶剩余的油,也应回收,做好记录;
3、关于油桶回收和废油处理应该是在环境因素中体现,并制定好处理措施;
4、油在储存时,必须有对应的MSDS,相应的湿度温度等环境进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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