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用垃圾统一回收,集体销毁
前景一片大好,垃圾回收属于环保行业,现在国家大力扶持
您好,根据以下的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并应对产品包装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管理制度。 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包装或零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毁,不得流出厂外。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第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可以知道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是不允许的,只可以销毁了。
日前,我市印发《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确定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85元。
按照标准,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均按医疗废物的重量向承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鉴于社区、乡村里的医疗机构布局分散,产生的医疗废物偏少,收集、运输成本费用较大,对全年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不足800元的医疗诊所,按800元交纳(纯中医诊所可减半)。医疗机构应配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认真做好医疗废物堆放场所的配置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工作,按时足额交纳处置费。
同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对象和标准与医疗机构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严格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全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环节;执行收费政策,按照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服务内容和价格举报等,自觉接受监督。(记者丁猛)
1、 建立废弃药品的包装管理和处置流程,涉及部门须落实到人,责任人应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
2、 药品“外包装”指批量包装或用物流箱包装,一般利用纸质材料。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常利用发泡聚苯乙烯装箱,内放冰袋。药品“中包装”指单位基数包装。小包装指规格包装。药品拆零指小包装,所有注射剂和部分特殊类口服制剂须拆零配发,并应回收包装材料。
3、 外包装或物流箱应集中定点堆放,设有专门的房间并上锁,由专人负责。中包装由药房人员处置,毁形致包装无法修复。小包装按药品的类别处置:普通药品附包装配发;拆零药品不附包装盒或瓶,必须另外使用药品袋包装填写后核发,其原附的包装应收集存放,统一申报登记后销毁。
4、 废弃药品包装外延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
5、 麻醉、精神、贵重、易制毒、高危、运动员慎用等药品的废弃包装应按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分类处置。空安瓿或废贴须回收。申报后统一销毁。 6、 输液瓶(袋)、注射器、安瓿或西林瓶、容器等包装材料,使用后须回收,分类集中堆放,待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用废弃物回收服务公司负责回收处理。一次性锐器使用后须立即销毁。
7、 物流箱、保温盒及药品包装盒(瓶)、标签、说明书等接触药品的材料销毁废弃后,待具有资质的废品回收机构处理。
8、 废弃药品的包装管理应有监督机制,责能部门落实到人,防范以废弃药品包装谋利等行为。同时确保卫生安全,消除隐患。
9、 定期组织培训和操作演练,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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